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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相关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长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9:00:48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市、区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证的重点,年初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市、区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都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从2006年起每年增加0.1个百分点,到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达到3.5%以上。2006年市级财政科技三项经费预算比上年增加6800万元。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当年安排15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后逐年增长,用于资助技术基础好、市场前景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和具有武汉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加大科技投入。

  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激励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度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落实好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制科研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支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由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符合目录的研发项目在科技计划中将优先向上申报和安排;对开发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市科技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为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我市企业自主制定、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国家技术标准。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引导我市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国际标准化等工作。对获得市科技和综合经济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或市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美国、日本或欧洲专利的,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市在孵企业所缴纳税收市、区留成的全部和上年度毕业企业缴纳税收市、区留成的50%,用于建立各孵化器种子资金。孵化器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涉及市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可视其建筑使用性质,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建设孵化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申请返投50%的土地出让金。启动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一期工程为5年计划、分4批,每批连续支持两年。第一年支持100家,每家5万元;第二年从中优选50家,每家10万元,同时启动下一批。

  鼓励创建国家级科技品牌

  对新列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15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50万元。凡列入国家16个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市科技三项经费予以配套支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活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重大攻关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予以配套资金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政府投入的科技项目,其承担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累计管理费用提成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禁止任何单位违反规定将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在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主创新成果实现本地转化的,市科技三项经费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并在市科技成果奖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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