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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
作者:中国高新…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5 9:40:50
 
    摘要:企业孵化器是伴随着新技术产业革命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孵化器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孵化和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以及振兴区域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企业孵化器的概念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引入中国,逐渐成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总体上讲,中国企业孵化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及管理规范,这制约了孵化器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通过对欧美国家及以色列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比较研究,揭示其企业孵化器成功发展的经验,为中国企业孵化器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国际比较
    
    企业孵化器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新生中小企业聚集的含有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的系统空间。它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半个世纪以来企业孵化器在推动欧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扶持中小企业成长以振兴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中国自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引进企业孵化器的概念。十多年来,中国企业孵化器培育了一大批科技型企业,为中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认真总结十多年来中国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成败得失之外,还应该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才能引导中国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
    一、 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企业孵化器在 20 世纪 50 年代发源于美国,是伴随着新技术产业革命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1956 年,美国人乔•曼库索首次提出了孵化器概念,并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企业孵化器。美国不仅是孵化器的发源地,也是孵化器最多的国家,同时还是世界上孵化器发展的最成功和最完善的国家。
    在过去的 20 年间 ,随着环境的变化及对孵化器本身的认识不断深化,美国孵化器的经营主体、组织形式、服务功能和经营目标相应出现了较大调整,孵化器已发展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经济发展工具。美国孵化器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政府主导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前期)。这一时期的孵化器多由政府和社区合作建立、以非赢利性机构的形式存在,基本上以混合型孵化器为主。其主要目标是为了缓解社区的高失业状况。其主要功能集中在场所和基本设施的提供、基本企业管理职能的配备以及代理部分政府职能。2.功能多元化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政府开始从直接资助转向信息和网络的支持,从政府主导转向政府部门、企业界、研究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的全面协作,孵化器的经营主体转向多元化;企业支持项目从帮助企业组织的建立转向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3.孵化器的企业化运作(20世纪90年代前期)。这一时期,孵化器的中心任务是帮助创业者开创和发展企业,其发展趋势是孵化器的集中化经营,即越来越注重企业孵化器细分市场的选择。另外,是服务形式多元化,孵化器的经营重心由孵化新企转向涵盖市场机会的识别以创建企业本身。4.集团化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创业孵化集团的出现是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一次革命。从孵化功能上看,创业孵化集团融合了风险投资、多元化控股集团和孵化器的功能。除了向新创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孵化集团的企业管理咨询支持和服务也包括企业发展和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竞争研究分析、法律顾问、会计等。孵化集团的支持网络是创业者、经营者和投资者组成的混合体,截然不同于传统的孵化器以政府机构和社区团体为主的支持网络。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通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的联盟结合了巨额的资金和大量具有创意的新创企业,通过巧妙的安排吸引了优秀的管理人才加盟。 
    多种力量支持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其中包括政府、公共机构、高等院校、私营机构等。在所有美国的企业孵化器中,约有 51%的孵化器项目得到政府资助或属于非盈利性机构。这些孵化器由政府与非盈利性组织赞助支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创造就业机会,鼓动各地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扩大税收来源;同时也是为了整修与利用闲置的办公房屋,增加繁荣景象,并且扩大本部门的收入来源。约有 22%的企业孵化器是由私营机构投资成立的。这类机构一般有风险资本家、种子基金投资集团、大企业和房地产经营者等。他们的最大追求是通过向在孵企业、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转让进行投资,赚取高额利润,并通过开发商业性与工业性房地产使其产生增值作用。约有 18%的孵化器是由大学主办的。这类孵化器兼有上述两类孵化器的特点。除此之外,这类孵化器比较关心学校的科研成果,并且通过办孵化器可以吸引许多科研项目和高级研究人才。混合性质的机构团体包括政府、非盈利机构和私有机构。这类机构投资兴办的孵化器约占总数的 9%。这类孵化器既能得到政府在经费与其他资源上的支持,也能得到私营部门的专业知识与经营资助。
    二、 欧洲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欧洲孵化器的功能是在大学和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和技术转让渠道,其具体功能要求是:宣传促进孵化器;发现和寻找创业者;评价和选择项目;实施创业培训;帮助订立经营计划;提供销售援助;促进技术转让;对接风险投资;委托专业服务等。
    德国是欧洲企业孵化器发展比较好的国家。1983 年以来,两德创新中心的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支持企业的初创及其初步发展;支持新技术的开发及其推广应用;组织大学与企业间的技术转移;加强网络联系,为企业在发展的特殊阶段从外界寻找顾问、金融机构和科学家;为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基础设施和场地;为企业间紧密的合作创造多种多样的活动机会
    德国政府对企业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主要是通过立法、减免企业税和提供优惠的信用投资。政府往往兼职管理创新中心,但是创新中心管理者不希望政府插手具体的管理问题,认为政府效率低,办事拖拉且互相扯皮。如何解决政府在宏观上给予积极支持,而在微观上又不干预中心日常运作是一个不易掌握的问题。
    
    三、 以色列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以色列孵化器的模式,有其独创之处,其政府、孵化器及孵化企业三者之间,完全架构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上运行。经过十余年来的建设,发展至今以色列全国约有 4000 多家高科技公司,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高达 54%。90 年代以来,以色列有 100 多家高新技术小企业在美国纳期达克上市,上市数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位居世界第三。这与以色列孵化器模式的机制作用是分不开的。
    以色列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孵化器一般要经过“三级筛选”。即孵化器每年从 200 到 300 家创业申请者中,第一次初筛成 30 家左右,第二次由专家筛选成 15 家,第三次由政府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评审,最后批准 5—7 家入驻并全部资助经费。以色列政府对入驻企业制订的标准,一是团队人员必须可靠、诚信;二是必须是高新技术项目;三是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四是产品可供出口并市场容量在 5—6 亿美元;五是商业策划书可操作性强;六是开发的产品有产业化的基础等等。从以上的入驻标准和程序看,以色列初创企业的成功率是很高的。
    凡进入以色列企业孵化器的高新技术项目,尽管政府出资 85%资金,创业者不出资,但两年毕业时的股权分配是:创业者占股权的 50%、孵化器占 20%、投资者占 20%、职工占 10%,这一分配方案,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兼顾,各方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充分激励。此外以色列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考核监督机制。每年年初政府与孵化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后,政府下达 20 万左右开支费用。其次,因政府委托孵化器管理初创企业,因此每个在孵项目都由孵化器与政府签订协议,政府将项目基金的责任全权赋于孵化器身上,并且每半年孵化器要向政府上交项目汇报书。这些运行方式,使孵化器必须担负起政府基金的高度责任,一旦项目成功企业将销售额返还国家资助金。
    四、 国外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欧洲及以色列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研究,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政府支持是孵化器发展的前提。在孵化器发展的历史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扮演了一个积极的角色。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通过不同形式的支持,如财政拨款、适当补贴税收减免等,支持孵化器的建立和发展。如美国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直接资助和补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孵化器大多由州政府直接资助成立,到了八十年代中后期,政府的直接资助减少,目前约有一半的孵化器得到政府的资助。美国商业部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的孵化器资助机构;其次是政策支持。孵化器从政府获得政策帮助,如美国税法允许投资者从某项投资中撤出资金,转到另一家公司中免交资本利得税,因而孵化器能够得到各种赞助。此外政府还通过建立和健全法规,使孵化器运作做到有法可依,以保证孵化器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虽然政府给予企业孵化器各种支持,但是政府并不参与,也不干预孵化器的运作。
    企业化运作模式是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趋势。从欧美经验来看,虽然孵化器有多种所有制形式,但孵化器的经营都采用企业化模式,而且产权明确,特别是欧洲企业孵化器在建立之初就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规范界定各层组织的产权。我国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模式是直接或间接依靠政府资助,自身创造价值的能力有限,从长远看是不可持续的,政府只能对孵化器进行支持,而不能成为创新的主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孵化器的经营都必须像一个企业那样进行专业化的企业管理,而非一个政府的附属机构或部门,通过提供一定的综合设施或服务,进而收取一定的费用,带动本企业的发展。 
    孵化器要采取多元化发展模式。投资主体应该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逐步转向大学科研机构、大企业、民间机构和国外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资模式,政府在孵化器发展的进程中主要扮演领路人的角色,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和鼓励各种类型的民间资本投资于孵化器产业。孵化器要按照专业化服务的要求,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找到自己的核心优势行业聚集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相关的行业,并积累起自身在这一领域的核心优势。在培育在孵企业时,能够精通其所在的行业,这样才能比较容易地辅导该企业的成长,并能够实现专业化分工的规模效益。孵化器的发展还应具有国际意识,如今企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竞争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全球化趋势,创业企业也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着自己的技术研发空间和市场空间。企业孵化器应该适应这种国际化的潮流,努力将自己的服务对象由本地区扩展到国际地区,以最强的比较优势获得自己的效益。
    
       
    参考文献:
    1. 科技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报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年 5 月.
    2. 王鸣等. 深圳市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研究. 2001 年度深圳市软科学招标课题,2002 年 12 月.
    3. Gerhard Raetz. Innovation Centers in Germany at Present and the Future. 世界企业孵化器大会论文选编,2000 年.
    4. 姚福根. 从以色列孵化器模式看政府、孵化器及企业间的内在机制. 上海科技报,2005年5月11日.
    5. 李志能.企业新创——孵化的理论与组织管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6. 李致杰、董桂兰等编著.企业孵化器——发展历程,中外比较战略思考.科技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2002 年 11 月。
    7. 颜振军.中国企业孵化器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
    8. 林汉川主编.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机制研究. 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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