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心介绍 | 新闻动态 | 服务项目 | 孵化企业 | 产品推介 | 招商招标 | 创业宝典 | 联系我们 | 数字创业街 | 在线问答 | 
没有相关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东湖创业中心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新闻正文  
      ★★
我国从4月1日起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作者:冯晓芳 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6 12:03:42
 
    为了有效缓解电信网码号资源紧缺局面,合理配置这一国家资源,信息产业部已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从4月1日起收取由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在我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强调,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
    同时,社会公益事业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110匪警电话、119火灾报警电话、120急救服务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以123开头的所有5位号码如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12345政府热线等。有关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缴费详细信息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上公布。
    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规定源于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电信网码号资源开始有偿使用,固定电话网码号、移动电话网码号、数据通信网码号、信令点编码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均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非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亦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
 
新闻录入:liyuhong    责任编辑:liyuhong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联系我们 | 电子地图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版权所有: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   鄂ICP备05001781号
    Copyright (c) 2002-2007  www.whib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