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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作者:创业中心 来源:创业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5 11:36:13
 
         1、东湖开发区可集中办理新成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符合条件的5日之内办妥全部有关手续。(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2、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3、鼓励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激励。(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4、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电子信息企业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主板市场和第二交易系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5、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6、市科技三项费将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项目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和产业化。(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7、每年定期发布东湖开发区内光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政府部门通过招标形式择优采购东湖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8、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可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来华事项随到随办。(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9、向“武汉中国光谷”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10、依法保护光电子信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分支机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杜绝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11、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摘自《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12、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摘自《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13、要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在创办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按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资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摘自《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14、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要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摘自科学技术部等办法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15、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摘自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6、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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