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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71号
作者:佚名 来源:市工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21 9:32: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

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加快

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7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

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加快发展的意见》(鄂工商文[2009]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等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营造规范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创业主体自主经营权。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允许跨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二)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特点的限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只要不与已登记或已核准的企业字号相同、相近相似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和经营特点。

  (三)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发展需要,新登记为其他类型企业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四)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生产型企业,允许其选择他处作为生产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只需到登记机关辖区工商所备案。

  (五)放宽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均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含外资),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有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对全国性的重点、大型企业,允许其总公司授权委托在汉的分支机构代为办理其多个支公司的登记手续。

  (六)股东(发起人)以无形资产作投资的,经全体股东(发起人)一致同意,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由全体股东(发起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对其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最高出资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七)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10万元。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登记。

  (八)允许保留主体资格。对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或因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要求取消经营资格保留主体资格的,可支持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和准予通过年检。

   (九)放宽社区服务登记条件。支持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工商登记,开展自助服务。对纳入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服务的经营门店,可不纳入工商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

   (十)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纳入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重点帮扶指导,提供详尽、准确、及时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符合登记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帮助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创业和就业。

  (十一)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免检,简化年检(免检)程序。对连续5年以上按时参加年检、无违法违规行为;获得省、市级“守合同重信誉”单位,省、市级“消费者满意单位”,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企业称号或工商部门认为可以免检的企业,可享受12年的免检,免收年检费。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年检一律实行一人审核,当天办结。

  二、改革创新登记服务方式,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改革企业登记审批方式,简化审核工作程序。继续实行“一审一核”制,扩大“审核合一”范围,即增加股权出资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等事项纳入一人受理、审核的范围,实行一人审核办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二)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将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权委托基层工商所直接办理,就近方便创业者办理工商登记。

  (三)加大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大厅的推广和运用力度,推行多种方式提供登记受理服务,全面开展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并联审批。对申请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并联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依法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当场受理,当天办结;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主办部门作用,对企业登记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理、集中回复”的并联审批制度和工作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市场准入政策、法规、工商及相关前置项目业务咨询,协调办理企业前置审批、登记注册(包括筹建登记)等方面的指导服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设立“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受理,按照“即收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大企业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对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的企业办理登记、年检,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一律实现当场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建立大企业双向联络员制度。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大企业,以及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工商部门和企业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进行日常一一对应的工作沟通与联系。适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改进市场主体监管模式,营造诚实守信的兴业环境

  (一)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对信誉良好、诚实守信的企业,除上级规定要求进行的有关专项检查外,各级工商机关不得到企业进行交叉重复检查,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兴业发展环境。

  (二)改进服务监管方式,对企业实行“零距离服务”和“远距离监管”。只要企业提出要求,工商部门积极支持提供上门咨询、办照和年检服务;在日常监管中,除对涉及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等特殊行业和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外,对企业轻微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主动提醒、行政告诫和指导等方式督促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对没有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首次不予处罚。对违规企业实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三)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中,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除对情节特别严重、危害人民生活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从严处罚的以外,对有轻微违法违规无照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首次告诫,二次执行下限处罚,帮助其规范登记和经营,努力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文章录入:中心办公室    责任编辑: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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